傳統(tǒng)理論上有形貿易,即貨物進出口。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國際貿易的內涵已突破傳統(tǒng)理論范疇,將無形貿易包括在內。CISG與PICC分別代表了國際貿易領域在新舊形式下的發(fā)展狀況:CISG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反映了作為有形貿易的國際貿易的內容,服務貿易被明顯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對于知識產權則更無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爭議的貨物也被排除于公約適用范圍之外。PICC反映的國際貿易的內容則包括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它適用于國際商事合同,即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和國際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原則上講,國際條約僅對該條約的成員具有約束力,CISG在對人效力的規(guī)定上此又不盡相同:營業(yè)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或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在國不是締約國,而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4PICC作為一項國際慣例在對人效力上并無特殊規(guī)定,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本通則管轄,PICC均對其適用,而不管雙方當事人是否位于不同國家,即使純粹的國內合同也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PICC,不過,5任何此類協議都必須遵守管轄合同的國內法的強制性規(guī)則。必須指出的是,u201c國際u201d在國內和國際立法中有不同的劃分標準,主要是營業(yè)地說與國籍說。CISG采用的是營業(yè)地說,6PICC并未明確規(guī)定這些標準,只是設想要對u201c國際u201d合同這一概念給予盡可能廣義的解釋,7實際上是兼采營業(yè)地說與國籍說。
此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PICC也可適用于國際商事合同的當事人:(1)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當事人同意其合同受u201c法律的一般原則u201d、u201c商事規(guī)則u201d或類似的措辭所指定的規(guī)則管轄時,可適用PICC;(2)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對某一問題的相關規(guī)則無法確定時,PICC可對該問題提供解決辦法;(3)當現有國際法律文件的某一條款的含義或對某一問題的解釋存在爭議時,PICC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tǒng)一法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