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先是周恩來總理于1953年12月底在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時提出的。1955年,于萬隆會議,中國同印度、緬甸共同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五項原則內(nèi)容是: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nèi)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1955年萬隆會議上,周恩來提出求同存異方針。
1957年,毛澤東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恩來總理出訪亞洲、非洲和歐洲14個國家時,提出了中國經(jīng)濟援助的八項原則,把五項原則擴展到經(jīng)濟領域。1974年,鄧小平同志在聯(lián)大特別會議上再次強調(diào)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jīng)濟關系都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1988年,鄧小平同志又率先明確提出以五項原則為準則建立國際政治經(jīng)濟新秩序的主張。
2000年7月6日,國家主席江澤民在訪問土庫曼斯坦期間,就關于建立國際新秩序闡述了中國一貫堅持的四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