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的辦事程序以廣州海關為例
第一步: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詳見行政復議期限)
對廣州海關所屬各隸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廣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廣州海關或廣州海關各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廣東分署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行政復議。
書面申請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接受行政復議申請郵箱:[email protected]。
書面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復印件。
(二)申請人可以自己參加復議申請,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地址及郵政編碼;
3.委托事項和代理期間;
4.代理人代為提起、變更、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參加行政復議調(diào)解、達成行政復議和解、參加行政復議聽證、遞交證據(jù)材料、收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代理權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章。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公民口頭委托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且記錄在卷。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nèi)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四)有關證據(jù)材料。一般包括: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jīng)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情形的,提供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jù)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且由其簽字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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