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
哪些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問題,也稱為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可以申請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必須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及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海關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1)海關行政處罰。海關行政處罰是海關依法對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懲罰性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2)海關行政強制措施海關行政強制措施是海關所采取的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予以扣留、封存或凍結等行政強制手段。(3)侵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管理相對人經營自主權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4)拒絕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領取許可證、執(zhí)照不予答復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5)管理相對人申請海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海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6)違法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 (7)海關稅收征管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爭議)海關稅收征管行為是海關基于稅收征管職能所實施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范圍很廣,具體包括海關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稅率和匯率適用,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稅款的征收、追繳、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從納稅義務人銀行帳號劃撥稅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稅款以及其他稅收征管行為。納稅爭議案件屬于復議前置類案件,管理相對人對海關稅收征管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先向與之發(fā)生納稅爭議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