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4150]
問題標題:修理物品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公司1年前出口一批貨物,現(xiàn)在有一半要退回來修理,現(xiàn)想咨詢一下我司將以修理物品方式報關進境,但由于當初出口至今已超過一年,是否還能辦理?謝謝!而且現(xiàn)在進境的口岸是新風,當初出口口岸是南沙,是否可以的?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歡迎您的提問,現(xiàn)對您的提問答復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對出口退回的時間沒有進行限制。為方便海關的監(jiān)管,原則上要求從原出口口岸復進境。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