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同志: 你們好! 對于海關總署先后發(fā)布的一系列公告:2007年第36號、第2008年第9號、10號、15號、24號、29號、30號、64號、68號、69號、70號及103號公告,我們在從事加工貿易業(yè)務的" />
廣州海關:不作價設備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同志: 你們好! 對于海關總署先后發(fā)布的一系列公告:2007年第36號、第2008年第9號、10號、15號、24號、29號、30號、64號、68號、69號、70號及103號公告,我們在從事加工貿易業(yè)務的過程中,有以下問題想向貴關咨詢:
1、對于企業(yè)申報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在審核該設備是否要征關稅、能否辦理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時,是以“稅則號列”為準則嗎?還是只有在申報的設備的“設備名稱”、“稅則號列”、“技術規(guī)格”三者都與相關公告內容相吻合的情況下,才能確定呢?
2、在2008年第29號公告中提及到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通用設備第十類(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及壓力成型機械目錄中,有些內容我們不太明白,比如:(三)項下第23項,目錄內容是:“稅則號列”:84629190、8479,“設備名稱”:單動薄板沖壓液壓機,對于這種兩個稅則號對應一個設備名稱的情況該如何正確理解呢? 以上問題,請賜教。 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對您的問題現(xiàn)作答復如下:
一、由海關監(jiān)管的不作價設備,如涉及盡快配額、特定或登記的產品,免于辦理配額、許可證、登記或進口證明。在監(jiān)管期內,如提前解除監(jiān)管并且不將設備退運出境,應按有關規(guī)定補證。
二、關于主管海關提出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設備的原因,請直接咨詢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