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4218]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料件含模具費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如下有位朋友提問同樣的問題:向國外廠商采購的料件生產過程中會使用到模具,會由國外廠商直接把模具發(fā)給國外料件廠商用于生產,因我們也需要支付外匯給國外模具廠商,因此如我們在進口材料報關時一次性把模具費分攤在原材料的完稅價格中,這樣是否可以? 比如:以前有進口過同類料件是單價RMB1元,分攤了模具費用后變成RMB1.5,這樣在通關審單審價過程中是否有問題或者是否可行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外匯支付問題建議另詢外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