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信用證,通俗說來就是買賣雙方事先商定交易條件,如品名、數(shù)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時間等。然后買家找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家的開戶行,或有一定的擔保)作為“中間人”,把這些交易條件提交銀行,銀行據(jù)以出具一份文件作為買賣雙方交易的依據(jù)。銀行作為中間人的責任,就是監(jiān)督交易行為。賣方根據(jù)文件來備貨出貨,然后把代表貨物的全套單證交付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無誤以后,直接支付貨款。有銀行作為中間人,買賣雙方就不再直接進行錢貨交易,而是分別與銀行打交道。賣家不及時、按質按量交貨,就拿不到錢;買家不付錢,就拿不到貨。反之,有銀行作保,只要賣家交了貨,就一定能拿到錢。這種方式,既不占用買家資金,又給予了賣家很好的信用保證。這份用以證明雙方商業(yè)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證。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相距遙遠,背景各異貨物籌備交接以及貨款的支付周期都很長。因此商業(yè)信用就成了一個很大的難題。作為出口商,擔心備齊了大宗貨物以后,買家變卦怎么辦?貨物千里迢迢運到國外,客戶不要了怎么辦?或者要了不給錢怎么辦?自然希望買家能夠先支付貨款,有了保障然后再備貨交貨。作為進口商,擔心出口商無法按時交貨怎么辦?貨物質量、數(shù)量不合格怎么辦?自然希望賣家先把貨物交付了,核查無誤再給錢。這個矛盾,當然也可通過買家支付部分預付款或訂金的方式協(xié)商解決,但畢竟非上上策,一來買家資金占用比較大,二來真有什么糾紛了,雙方無論對錯都損失,不利公平。于是就產生了一種外貿特有的操作方式:信用證。信用證的產生,正是以外貿“單證交易”特性為基礎的。
信用證最基本的一般有四個關系方:
1、進口商:負責向自己的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叫做信用證申請人。
2、進口商的銀行負責開立信用證并審核單據(jù)、撥付款項,叫做信用證開證行。
3、出口商負責根據(jù)信用證出貨,享有信用證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證受益人。
4、出口商的銀行負責替出口商領取信用證、轉交單證并與開證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終負責撥款的銀行叫做信用證償付行,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銀行先行墊付并收取少量費用,叫做信用證議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